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增强全民的土地管理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2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依法管地促发展 集约用地节资源
1.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
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把握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的利用效率。
2.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要求
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推进废弃土地复垦等。
3.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4.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5.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定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6.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国土资源管理重要知识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个层次,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县级及县级中心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批准。
3.临时使用土地
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要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4.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省目前征地程序为:告知→调查、确认→告知听证→征收方案报批→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庄范围内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等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宅基地建房要求
(1)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才可以建造住宅;
(2)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3)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4)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6)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省、市、县规定的标准;
(7)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选址在公路、河道旁、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是自然和人为的作用而导致地质环境和地质体发生变化,对人类的生存和活动造成潜在的和直接的危害及灾害。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监测预报、工程治理等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是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通常有行政措施和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