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消除火灾隐患,我区将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整治期间顶格刚性执法。现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且未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二、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采用木楼梯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存在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先关停后整改。
四、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一律从重处罚。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存在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进行查封。
六、电动车违法停放违法充电的,一律扣车并对使用人从重处罚。
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举报电话9611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消防支队洞头区大队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民间迷信活动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7·22”火灾事故教训,消除安全隐患,深化社会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我区从即日起开展民间迷信活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开展驱神弄鬼、“跳大神”“灵媒”等任何形式的民间迷信活动。
二、严禁冒用宗教、民间信俗名义,从事民间迷信活动,诈骗他人钱财,坑害群众。
三、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迷信活动。
四、严禁以各种形式传播民间迷信思想和荒诞信息,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私人住宅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进行焚烧纸钱、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行为。
六、严禁党员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迷信活动。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除批评教育、督促整改、没收民间迷信器具外,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提供民间迷信活动线索,举报电话21012345。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文明办 洞头区民宗局
洞头区公安分局 洞头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扰序 以及越级上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多人集体信访反映共同事项,又拒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海跳桥、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扰序;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八)进京到省赴市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二) 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十三)其它违法信访行为。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洞头区委政法委 洞头区人民法院
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洞头区公安分局
洞头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洞头区司法局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温州市洞头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线索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破坏营商环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操纵者、经营者。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主要有: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线索。
二、线索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温州市洞头区扫黑办电话0577-63369110。
2、邮箱举报:直接发邮件至洞头区扫黑办dongtouqusaoheiban@163.com。
3、信箱举报:通过信函直接寄到温州市洞头区扫黑办(洞头区车站路56号)。
4、上门举报:直接到温州市洞头区扫黑办(洞头区车站路56号)上门举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为了深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主动检举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线索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温州市洞头区扫黑办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
1、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实行每案必奖,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洞头区扫黑办将对检举揭发、线索举报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
洞头区扫黑办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领域 大排查大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抓好洞头区物业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物业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在全区物业服务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清查以下九大消防安全隐患,现通告如下: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区住建局将建立企业消防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对严重失信的单位予以惩戒并通过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对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调查并追究事故责任。
洞头区住建局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渔船安全领域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清除渔船安全隐患,遏制渔船事故发生,确保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业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区从即日起开展渔船安全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二、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私自改变结构、擅自关闭通导设备不接受监管、伏休期间擅自明火作业等行为。
三、严禁渔船超载、超航区航行、违章搭客、抗风力航行生产、航行作业时不穿着救生衣等安全违法行为。
四、严禁渔船不听从防汛、防台、防寒潮等指令按时撤离或归港,非法进入争议、敏感水域。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除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外,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电话:63470110 。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洞头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推进平安洞头建设,改善交通环境,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含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专项整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车。
二、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保险凭证,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电动三轮车的外形尺寸、电机功率等安全性能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后,免费发放备案号牌。
三、2019年9月11日起,禁止未悬挂备案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四、已备案的电动车必须严格依照交通法律法规上路行驶。对电动车的违法行为采取“六个一律”顶格处罚:电动车违法停车的,一律拖车;驾驶无备案号牌电动车上路的,一律扣车;驾乘电动三轮车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拘留;驾驶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运营的,一律拘留;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一律拘留;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70周岁以上及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的人员驾驶电动车。
六、已备案的电动三轮车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备案期限内,允许在洞头区域内行驶,330国道等禁止通行的道路除外。
洞头区公安分局 洞头区经信局 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15日